被懷疑偷電,物業有沒有摘掉業主電表的權利呢?下面就發生一起被摘電表事件,大家分析下誰對誰錯。
近段時間,輝龍陽光城(下稱公務員小區)好多業主的電表“失蹤”了,造成將近200戶人家沒法用電。他們找到小區物業討要說法,得到的答復是業主涉嫌竊電,需補交電費。許多業主聽后是一頭霧水,認為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卻落得個竊電的“罪名”。
近日,不斷有公務員小區的業主向本報反映,他們小區的物業——新鄉市輝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輝龍物業),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將他們的電表摘走。業主找到輝龍物業,物業工作人員讓業主補交電費,否則不予通電。物業的做法讓業主既迷惑又氣憤。
11月10日上午,住在公務員小區D區3號樓的李先生對記者說:“我家的電表是10月30日被人偷偷摘走的。我撥打表箱上留下的電話號碼,被告知我家電表異常,需要補交11000元的電費。我報警后,經過民警協調,輝龍物業賣給我一塊電表,但只給充了20元的電費。不交錢不讓用電。”
在公務員小區,和李先生有同樣遭遇的業主還有很多,住在C區5號樓的張先生就是其中一個。張先生說,物業工作人員讓他補交17000元的電費。張先生說: “電表箱的鑰匙輝龍物業拿著,我們動都沒動過,怎么偷電呢?如今電表被他們摘走了,即便電表異常,還能說得清是誰造成的嗎?”
記者采訪中獲悉,被摘走電表的業主有將近200家,需要補交的電費從1萬多元到兩三萬元不等,這些業主大多分布在B、C、D區。
C區的張先生說:“我們想知道,物業是怎么判定我們有竊電行為的?需要補交的電費錢數是怎么得到的?他們輝龍物業有沒有權利摘走我們住戶的電表?事先不告知就摘走我們的電表,事后對這些問題不解釋,只是給我們一個個人的銀行賬號讓打錢,這樣做合適嗎?”大多數業主都存在和張先生同樣的疑問。
記者帶著業主們的疑問來到了輝龍物業,被告知沒記者證(因全國換發記者證,記者的證件正在重新辦理中)不予接待。記者在輝龍物業墻上看到一張紙,上面寫著:該小區盜電用戶占總住戶的5%,戶均盜電數額17500元。記者電話聯系了新鄉市供電公司,工作人員說:“供電公司和輝龍物業簽的用電合同,而業主用的是物業公司的電,他們之間發生糾紛,供電公司只有協調的權力。”
記者咨詢了河南隆輝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律師對此事給出了看法:住戶偷沒偷電或者所偷電量的具體數字應該是由專業的和專門的機構來鑒定。就摘走業主電表一事,輝龍物業的做法有點欠妥,因為電表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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