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作為市場主體的發電企業如此反對已經具
2015-05-11
一方面這和我國目前廣泛實施的項目核準、標桿電價和上網電量計劃分配制度有直接關系。目前,我國發電機組核準后即可享受該省統一的標桿上網電價,而分省上網標桿電價依據之一就是省內發電機組預期的平均利用小時數,假設某省在進行標桿電價測算時認定未來一段時間內該省的平均利用小時以5000 小時計算,那么該省內火電機組的成本及利潤應當在 5000 小時內得到補償,并以此為基礎得出該省標桿上網電價,相應的在省內機組未完成核價利用小時數之前全部發電權(合同)屬于省內發電企業(發電合同優先生產權)。因此,電網公司在組織開展電能交易時,本應首先確保本省內發電機組的核定利用小時數,即優先省內平衡,如果在此基礎上不能保障全省電力供應,則應積極開展跨省(區)電能交易。實際上受到利益驅動,電網企業在計劃之外組織交易時,往往忽視或者侵害了省內發電企業的優先生產權。
另一方面,我國開展的跨省(區)電能交易一個重要的特征是電價降低,不僅送電省份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低于該省標桿電價,在受電省份的落地電價也低于該省的平均購電價。送電省份的電網企業通過組織發電企業低價外送,賺取輸電費;受電省電網企業通過低價外購電,進一步降低了其購電成本,兩地電網企業的積極性均高。而送電省發電企業不得不低于標桿電價外送,受電省發電企業本應在計劃內的部分電量空間卻被外購電所占,所以此類跨省(區)電能交易的實質就是犧牲了送、受兩省發電企業的利益。